(2017)浙021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子玉与韩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玉,韩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3309号原告:刘子玉,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暂住浙江省。被告:韩磊磊,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子玉与被告韩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刘子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子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明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余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