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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1212王金响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响,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响,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李敏,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王金响诉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苏032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查无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房产,房产不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夏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