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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刘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刘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4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团结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劲成,职务: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帅,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刘龙,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刘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