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建锋与王建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锋,王建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486号原告:葛建锋,男,生于1978年2月12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王建申,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汉族,任内乡县瑞东镇五里堡村坤源物流公司经理,住西峡县。原告葛建锋与被告王建申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葛建锋于2017年10月9日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建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建锋负担。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