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302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董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恒,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宁,男,成年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贺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彭丽敏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