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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文其彩诉高再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其彩,高再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686号原告:文其彩,女,住大姚县。被告:高再勇,男,住永仁县。原告文其彩与被告高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文其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其彩在宣判前以已与被告高再勇庭外协议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其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其彩负担。审判员  尹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