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陶鹏与襄阳天祠山陵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鹏,襄阳天祠山陵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陶鹏,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天祠山陵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陶鹏与襄阳天祠山陵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天祠山陵园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6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