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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1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住所地掇刀区深圳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7Y248P。负责人:谭明星,行长。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法定代表人:谢奇洲,公司总经理。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与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0804财保1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的股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的股权冻结。案件申请费由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