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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俏帆与蔡文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俏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58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俏帆,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陈俏帆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俏帆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0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蔡文珍承担。其主要的事实理由为:上诉人与蔡文珍离婚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审理,一审案号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51号。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蔡文珍以胁迫手段逼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书》,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交了该《财产分割协议书》并请求对该协议之无效性进行确认,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在判令不准离婚之前提下,并未对该协议书有无效力进行确认。为此,上诉人己就判决不准离婚提起上诉。同时,基于一审判决未予对《财产分割协议书》之效力进行确认,故上诉人须另行提起确认《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蔡文珍之间的关于请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与上诉人与蔡文珍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属于不同的民事纠纷和民事案由,前者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后者为离婚纠纷,两者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立案和审理原则。因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原审裁定,裁令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俏帆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诉人陈俏帆与蔡文珍婚内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该项诉求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51号民事案件中已经进行了审理,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俏帆就此问题又另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上诉人陈俏帆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陈俏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助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