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曹望春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曹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资江路。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望春,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梅城镇。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执行后查实,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住址不详。且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查实被执行人下落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