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赵新怀王海梅扶风新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王长文赵倩赵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赵新怀,王海梅,扶风新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王长文,赵倩,赵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新怀,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渭滨区。被执行人王海梅,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渭滨区。被执行人扶风新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法定代表人赵新怀,经理。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法定代表人赵新怀,经理。被执行人王长文,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渭滨区。被执行人赵倩,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渭滨区。被执行人赵亚斌,男,汉族,陕西西安市人,住址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刘广东诉赵新怀,王海梅,扶风新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王长文,赵倩,赵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85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1098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新怀,王海梅,扶风新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王长文,赵倩,赵亚斌银行存款8681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