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明志电子有限公司诉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明志电子有限公司,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804号原告:烟台市明志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明志电子有限公司与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市明志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7.13元减半收取579元,由烟台市明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