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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与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保军,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保军偿还XX借款10.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5元。同日本院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保军的下落,现已在公安系统对其进行网上布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7月1日申请财产保全张保军在吴起兴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0.6万元,但经核实,该笔工程款于2017年1月28日被本院另案扣划;现被执行人张保军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XX到庭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告知本院财产“四查”情况,但申请执行人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刘生龙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