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6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家训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家训,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岑巩县思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6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家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家训至今为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家训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家训在贵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开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