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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六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宋金让,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六组。负责人杨晓东,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六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六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