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彬彬、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彬,吴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刘彬彬,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吴建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刘彬彬申请执行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依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