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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龙岩市永定区新生瘦肉型种猪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龙岩市永定区新生瘦肉型种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3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卢晓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开勇,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黄永锋,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新生瘦肉型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822691945010R。投资人:沈泉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城林罚决字[2016]第5703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永城林罚决字[2016]第5703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34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400元。即:340平方米×10元/平方米=3400元。被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新生瘦肉型种猪有限公司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新生瘦肉型种猪有限公司送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新生瘦肉型种猪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城林罚决字[2016]第5703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锦玉审 判 员  林灿岗审 判 员  江 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饶新炎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