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彭建英、罗小林、杨福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建英,罗小林,杨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207号申请人:彭建英,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胜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小林,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杨福亮,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申请人彭建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小林、杨福亮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罗小林、杨福亮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彭建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审判员 孙利琴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无法官助理邱宇峰书记员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