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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祥、贺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贺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13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祥,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高中文化,电厂职工,户籍地为华阴市电厂东路秦电三小区18号楼1单元1楼1号。2017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军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贺强,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蓝田县孟村乡贺家村第二村民小组37号。2017年6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长海,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祥、贺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祥及其辩护人郭军刚、被告人贺强及其辩护人张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马祥、贺强经预谋,由马祥找到被害人高某,贺强冒充车典公司财务人员,虚构马祥的轿车抵押在车典公司且已逾期,需要找人垫资赎车再重新抵押贷款的事实,承诺给予手续费并支付1万元作为保证金,合伙骗取高某的信任。当日,高某在西安市丈八三路与锦业路十字西北角工商银行ATM机上向贺强建设银行账户转款6万元,后马祥将手机关闭并逃匿。高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26日、6月14日将马祥、贺强抓获。破案后,马祥、贺强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马祥、贺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出马祥、贺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马祥的辩护人辩称,马祥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贺强的辩护人辩称,贺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祥、贺强经预谋于2017年1月13日,由马祥托人介绍找到被害人高某并假意跟高某协商由高某出钱为其从汽车抵押贷款公司被告人贺强处赎车且承诺给予高某手续费,同时,为了取得高某的信任,马祥让高某电话联系贺强,贺强冒充汽车抵押贷款公司财务人员,虚构了马祥的轿车抵押在其公司,向其交钱便可赎车的事实,高某信以为真,在马祥向其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后,于当日在西安市丈八三路与锦业路十字西北角工商银行ATM机上向贺强建设银行账户转款6万元。马祥与贺强分赃后,马祥将手机关闭并逃匿。高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26日、6月14日将马祥、贺强抓获。破案后,马祥、贺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车辆查询信息、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燕某、赵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马祥、贺强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祥、贺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量刑情节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20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张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