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久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久臣,刘洪翠,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久臣。被执行人刘洪翠。被执行人刘洪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7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洪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洪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洪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洪翠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