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孟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刑更6号罪犯杨孟虎,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灵宝市铭隆实业公司阳平分公司经理,住灵宝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7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6)豫128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孟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杨孟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豫12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杨孟虎撤回上诉,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杨孟虎以其患有高血压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对罪犯杨孟虎的病情进行鉴定,洛阳东方医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鉴定,罪犯杨孟虎目前病情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合并靶器官损害、多发性脑梗塞。2017年9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会诊,审核认为罪犯杨孟虎高血压病情及靶器官损害程度较轻,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文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保外就医条件,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2017年9月28日,本院征求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回复检察建议,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杨孟虎暂予监外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孟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 判 长 侯 沛人民陪审员 王倩雯人民陪审员 宋新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