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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4768黄海燕与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周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4768号原告:黄海燕,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周玉红,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原告黄海燕与被告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3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窗帘生意。2015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为其做窗帘,并支付定金10000元。窗帘做好安装后交付被告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结付余款,但被告一直称没有资金,迟迟未支付。后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周玉红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被告周玉红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窗帘剩款¥33500元,合计叁万叁仟伍佰元整。具欠人:周玉红2015.12.3”。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诉请主张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窗帘,结欠原告货款33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及时给付所欠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玉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海燕货款33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5)。审 判 长  朱永美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施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