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西更与徐士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更,徐士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478号原告:刘西更,现住白山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贤信,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士良,住白山市。身份证号:×××原告刘西更诉被告徐士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贤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士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西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士良立即给付所欠的劳务工资25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被告徐士良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吉林省抚松县吉视传媒工程作为瓦工和力工提供劳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劳务费为每日240.00元。工程开始后,原告按约为被告的工程提供了劳务,共计工作13天,总劳务费为3120.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劳务费,剩余2520.00元一直拖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刘西更在吉视传媒工地工资252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还款。徐士良在该欠条上签字。欠条出具后至今,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劳务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徐士良未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徐士良找到刘西更在吉林省抚松县吉视传媒的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刘西更受徐士良雇佣,平日工作由徐士良记工,刘西更的劳务工资为每日240.00元,由徐士良负责发放。工程开始后,刘西更在上述工地共工作了13天,劳务工资共计3120.00元。其间,徐士良向刘西更支付了600.00元劳务工资,剩余2520.00元未予支付。2016年7月26日,徐士良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刘西更在吉视传媒工地的工资252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还款,徐士良在欠条上签字“徐良”。另查,徐士良平日以“徐良”为名,他人亦多以“徐良”称之。徐士良出具欠条后,至今未能向刘西更支付上述所欠的劳务工资。以上案件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及庭审后本院在核实案件事实时徐士良的自认陈述等在卷为凭,以资认定。本院认为,徐士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合刘西更所举证据及庭审后本院在核实案件事实时徐士良的自认陈述,可以认定刘西更系受雇于徐士良在吉林省抚松县吉视传媒的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工资理应由徐士良负责支付。根据徐士良为刘西更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徐士良尚欠刘西更劳务工资2520.00元。因此,刘西更的本次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徐士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拖欠刘西更的劳务工资2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徐士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