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屈杰、张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屈杰,张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被执行人屈杰,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品利,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浐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3)西灞证经字第1101号、(2017)西灞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屈杰、张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杰、张品利给付贷款本金86500元,利息7842.67元、罚息3921.33元,合计9826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杰将案件款本金86500元分次付清。对于利息和罚息,申请执行人浐灞支行同意只给付1000元就可结案,现被执行人屈杰亦已给付。据此,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3)西灞证经字第1101号、(2017)西灞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