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山与叶双全、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山,叶双全,孙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9615号原告:张建山,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叶双全,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清区。被告:孙玉梅,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清区。原告张建山与被告叶双全、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山,被告叶双全、孙玉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13日至付清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人介绍与二被告相识,2015年8月13日,二被告称因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13日),年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愿以武清区东马房5间民居及武清区河西务商业街大上海门脸房作为抵押。二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起诉。叶双全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数额及约定的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属实,因资金紧张至今未还。孙玉梅辩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因资金紧张,故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人介绍与二被告相识,2015年8月13日,二被告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13日),年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愿以武清区东马房5间民居及武清区河西务商业街大上海门脸房作抵押。二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叶双全、孙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息2分,二被告当庭认可,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承担自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双全、孙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建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13日至付清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叶双全、孙玉梅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志新附:本法律文书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