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舒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艺,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舒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S×××××小型轿车沿随州市城区青年路某向西行驶,当行至青年路与擂鼓墩大道十字路口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被告人舒艺进行呼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被告人舒艺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检测,送检的被告人舒艺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92.8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舒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舒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许某、姜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4.被告人舒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