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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60号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董事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