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60号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董事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