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丘其珍、叶干生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其珍,叶干生,李晓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其珍,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干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晓政,男,1991年2月6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干生、丘其珍、李晓政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粤162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丘其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丘其珍以及原审被告人叶干生、李晓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4月间,被告人叶干生、丘其珍、李晓政伙同丘某、叶某、钟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紫金县临江镇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叶干生在该赌场内主要负责放哨。2017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捣毁,现场抓获被告人丘其珍及涉赌人员丘某2等人并缴获赌博工具“牌九”20只及赌资人民币3250元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李晓政于2017年5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叶干生于2017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邓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从2017年4月22日开始,每晚21时许,我堂哥叶某就通知我到临江胜利村委侧过涧祠堂后面赌场摆桌凳供人赌博,散档后再收起来并打扫卫生,每天都由丘其珍支付我报酬人民币10元。该赌场的股东有叶某、丘某、叶干生、李晓政、丘其珍等人。每次赌博散档后,由丘其珍开水箱,在叶某、丘某、叶干生、李晓政等股东的见证下分水钱。公安机关组织4组不同男性照片各12张给证人邓某辨认,其分别辨认出丘某、叶某、叶干生、李晓政均为涉案赌场的股东。2、证人钟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4月30日23时30分许,我到赌场参与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每天开两场,我有空时都会去参赌。该赌场是由丘其珍、丘某、“钟建”、叶某、叶干生、李晓政等人开设的,村里很多人都知道。开场前叶干生持对讲机出去放哨,开场后,丘某会在赌场附近持对讲机走动作为流动哨,赌场内则由“钟建”持对讲机联系。案发当晚我到赌场时由“小何”坐庄,有25人以上参赌。公安机关组织4组不同男性照片各12张给证人钟某1辨认,其分别辨认出丘某、叶某、叶干生、李晓政均为涉案赌场的股东。3、证人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4月30日22时许,我开车到胜利村过涧组祠堂一个“板九”赌场赌博,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时参赌人员有25人以上,除了被抓获的10人外,丘某、叶干生及其他涉赌人员逃跑了。该赌场是丘其珍、丘某、叶干生、叶某、李晓政、“钟建”等人开设,我去过赌场多次,这6个人每天基本都会在赌场出现,散场后聚在一起商量赌场的事。公安民警查赌场时缴获“板九”20只及水钱和无主赌资人民币3250元。公安机关组织5组不同男性照片各12张给证人丘某1辨认,其分别辨认出丘某、叶某、叶干生、李晓政均为涉案赌场的股东,邓某是赌场工作人员。4、证人丘某2证言:我到胜利村过涧组祠堂背赌场赌过几次,案发当晚我赌了约30分钟就被查获,“先古”等人逃走了。该赌场是“先古”、“钟建”、“芋头”、丘其珍等人开设,赌场内另外还有两个人我认识但不知道名,他们是股东还是工作人员就不清楚,邓某开档和收档都最积极,是否赌场工作人员也不清楚。5、证人周某证言:2017年4月30日23时许,我来到赌场赌博,当时有25人以上参赌,公安人员来查处时,除抓获我们10个人以外,还有“先古”、“钟建”、黄某等人逃走了。该赌场是以赌“板九”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我看见“先古”、“钟建”在该赌场招呼赌客,还带有对讲机并看管“水箱”,因此知道他们是股东,但不清楚他们的股份。另外还听说赌场还有几个股东,但不知道是谁。6、证人吴某、叶某1、张某证言:我于2017年4月30日在临江胜利村过涧组祠堂旁赌场参赌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时一起被抓获的还有丘其珍、丘某1、周某等10人,另外还有10多个人逃跑了。赌场内有“抽水”,但是管理人员及股东是谁就不清楚。7、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方位及概貌。8、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涉案赌场内查扣“牌九”20只(销毁)及无主赌资人民币3250元等物。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赌人员丘某1等人依法处罚。10、微信资料界面照片:证实被告人丘其珍、李晓政等6名股东组建了“合伙人”的微信群。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丘其珍、叶干生系被动归案,被告人李晓政主动投案的事实。12、户籍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叶干生、丘其珍、李晓政的基本情况及同案人丘某等人在逃。13、被告人叶干生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4月30日晚上在河源酒吧街和朋友喝酒,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在检察机关及法庭上则供述在涉案赌场上放哨10多天,共获利1000多元。14、被告人丘其珍供述:我是2017年4月15日参与该赌场的,该赌场由丘某提出来开设,后来叶干生、叶某、李晓政、“钟建”一起管理,我最后参与,赌场的大小事情由丘某处理。赌场的“水箱”5至7天开一次,丘某占3成,我跟叶干生、叶某、李晓政、“钟建”各一成,剩下的2成作日常开销。我们6个人组建了名为“合伙人”的微信群进行联系。15、被告人李晓政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4月初,我到胜利村过涧组祠堂旁的赌场赌博,看见丘某、丘其珍、叶干生、叶某、钟某都在并积极走动,散场还将“水箱”的钱分掉,后我提出参与进去,得到他们的同意。该赌场每天开两场,我一共分得约5000元。公安机关组织5组不同男性照片各12张给被告人李晓政辨认,其分别辨认出钟某、丘其珍、叶干生、叶某、丘某为涉案赌场的股东。原判认为:被告人叶干生、丘其珍、李晓政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晓政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其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干生法庭上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叶干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丘其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李晓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人丘其珍的上诉理由主要有:其本人虽参与开设赌场,但不是为首者,分红也较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判处其拘役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丘其珍与原审被告人叶干生、李晓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丘其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丘其珍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丘其珍开设赌场,非法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已对上诉人作出了从轻处罚,所作的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上诉人丘其珍以其不是为首者,分红也较少为由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春柳审判员 雷志平审判员 许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