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史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史银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15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晓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史银涛,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