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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玉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玉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687号原告: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马震州,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习勤,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玉璜,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玉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蕾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袁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