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善政与石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政,石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善政,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石树,男,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善政与被执行人石树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有工资账户,并予冻结。现待冻结期限到后予以扣划,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12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