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邝敏锋与陈诗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敏锋,陈诗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520号原告:邝敏锋,男,汉族,1974年2月8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陈诗曼,女,汉族,1997年7月25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邝敏锋诉被告陈诗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秋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建汉、审判员王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情简单,拟以支付令的方式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敏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敏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邝敏锋负担。审判长 李秋玲审判员 周建汉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婕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