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与邵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287号被执行人:邵燕,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燕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兵10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7月3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邵燕罚金刑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邵燕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