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君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君,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邱红,系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君及其辩护人邱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11时许,因被告人宋君将准备送人的葱皮放置在隔壁由被害人付某某负责看管的阳光铭苑工地围栏附近,付某某便到宋君家嘱咐正在喝酒的宋君及其朋友徐某某(另案处理)及时将葱皮移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当日18时许,宋君、徐某某酒后将付某某叫到付某某家北侧锅炉房西侧道路上,双方就葱皮存放的位置是否过界再次发生争吵。宋君随后返回其家中取出一把尖刀将付某某腹部、背部刺伤,并追赶、刺伤闻讯赶来的付某某的妻子被害人杨某某背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杨某某所受伤均系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宋君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君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辩护人邱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君犯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宋君具有以下几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一)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二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后,是被害人杨某某先用手挠被告人,付某某又用砖头击打被告人的头部,将被告人激怒,被告人酒后一时冲动才用刀将二被害人扎伤,被害方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属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小;(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宋君将准备送人的葱皮放置在由被害人付某某负责看管的“阳光铭苑”工地围栏附近,付某某到宋君家告诉正在喝酒的宋君、徐某某(另案处理)及时将葱皮移走。当日18时许,徐某某酒后将付某某约到付某某家北侧锅炉房西侧的道路上,宋君、徐某某、付某某就葱皮存放的位置是否过界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宋君将自家一把干活用的尖刀取出,并用该尖刀将付某某腹部、背部刺伤,又追赶付某某的妻子被害人杨某某,将杨某某的背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杨某某所受损伤均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宋君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君与被害人付某某、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完毕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付某某、杨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君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宋君的自然状况,系成年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及自首说明,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宋君系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3.鉴定意见通知书杜公(哈)鉴通字[2017]2号,证实被害人付某某、杨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6日7时许在宋君家厨房灶坑里提取一把折的木头刀把,于2017年4月27日19时许在崔某某家中提取一把折的刀尖,并依法扣押在案。5.杜蒙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6日对被告人宋君现场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6.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君无前科、劣迹。7.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5日18时许,其在阳光铭苑锅炉房附近看见付某某在地上坐着,胸部和背部都是血,我舅妈杨某某跟我说付某某是被宋君用刀扎伤的,然后我就打110报警了。后来发现杨某某也受伤了,将二人一起送到医院救治。付某某身上有四处刀伤,分别是胸部两刀、背部两刀,看见杨某某后背有一处刀伤。付某某也叫付某某1。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宋君是东西院邻居,与付某某1是前后院邻居。2017年4月25日18时许,因为葱皮占地界的问题,我打电话让付某某1来一趟。付某某1来了后,我和宋君与付某某1、杨某某发生口角,我往下推树根子,后来回头看到宋君右手拿着东西往西撵付某某1媳妇,付某某1、付某某1姐姐也随后追。我到跟前看见宋君躺在地上,付某某1骑在宋君身上摁着,宋君右手有一把尖刀,付某某1姐姐(崔某母亲)用脚踩着宋君手里刀的刀刃,我也上去抢宋君手里的刀,宋君手里的刀尖折了。付某某1然后起来了,宋君也起来拿着折的刀把就走了。当时只看见宋君头上出血了,付某某1媳妇背部被扎坏出血了,付某某1是否有伤没理会。9.证人付某某2的证言,证实付某某是其弟弟,小名叫晓文,大伙都叫他付某某1。2017年4月25日18时许听到徐某某家大门外有人吵吵,看见宋君在徐某某家大门外路上拿一把尖刀扎付某某腹部两刀。宋君拿着尖刀奔付某某妻子杨某某去了,杨某某往南边沟里跑,宋君拿着尖刀在后面追,杨某某跑到沟里卡倒了,宋君用尖刀往杨某某身上扎,扎几下没看清。付某某手里拿一个东西(类似砖头子)照宋君撇过去,打没打着没看清。付某某上去把宋君扑倒了,付某某骑在宋君身上,宋君用手里的尖刀往付某某后背扎,扎几下没看清。我用脚踩着宋君拿刀的手,用手扳把刀尖整折了,我捡起刀尖后随手把刀尖撇到空心砖垛后面。付某某捂着肚子坐在地上,宋君起来拿着折的刀把走了。宋君用的是一把木把尖刀,刀把和刀尖一共有二十来公分。刀把被宋君拿走了,刀尖后来被我儿媳妇崔某某捡到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宋君是其丈夫,付某某1是其邻居。2017年4月25日晚宋君跟我说:“我把付某某1捅坏了”。我劝宋君赶紧去投案,宋君然后自己去派出所投案。倒泔水桶时,发现一个折的刀把,我捡回来扔到我家灶坑里了,这个折的刀把公安机关找到了。1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付某某是其丈夫崔某的舅舅,小名叫晓文,大伙都管他叫付某某1。2017年4月26日8时许,我婆婆付某某2给我打电话说:“去把我昨天撅折的刀尖捡回来,扔到锅炉房附近空心砖那了”。接完电话,我在空心砖和一个小房中间空地上将一把折的刀尖拿回家。捡到的是一把普通的尖刀刀尖,单刃的,刀尖大约有10公分长。2017年4月26日晚上公安工作人员把这把折的刀尖提走了。1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小名叫晓文,大伙都管我叫付某某1。2017年4月25日18时许,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岗上来,找我有事。走到徐某某家大门外,看见我摆放在路边的不少树根子都被推到下边沟里了。因为这事和徐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上来用手抓我右肩膀,我往后一挣,宋君迎面从怀里抽出一把尖刀,右手拿着尖刀照我肚子处扎了两刀。这时宋君拿着尖刀奔我妻子杨某某去了,杨某某往下面沟里跑,宋君拿着尖刀在后面追,快跑到一堆空心砖附近时,宋君用尖刀扎杨某某后背一刀,我捡起一块空心砖打到宋君头上。我把宋君扑倒,骑到宋君身上,宋君用尖刀往我后背扎了三下,这时付某来了用脚踩宋君的刀,用手掰,把尖刀整折了。宋君起来后拿着刀把就跑了。宋君用的是一把木把尖刀。1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25日下午六、七点钟,付某某1在家接到徐某某电话让出去一趟,我大约二、三分钟后出去,看见在徐某某家大门外,宋君、付某某1、徐某某三人吵吵呢。付某某1上去要抓宋君衣服,还没等抓到时,宋君从怀里掏出一把尖刀,照付某某1肚子捅一刀。宋君然后拿着尖刀奔我来,我往下边沟里跑,宋君拿刀在后面追,我跑到大沟里空心砖附近处卡倒了,宋君用刀扎没扎我记不清了。这时付某某1跑过来,宋君拿刀奔付某某1去,付某某1捡起一块空心砖打到宋君头上了,付某某1把宋君推倒了,付某某1骑在宋君身上摁着宋君,宋君躺在地上用尖刀扎付某某1两刀。这时付某某2来了,付某某2用脚踩宋君手里的尖刀,把刀尖踩折了。徐某某来把我们拉开,宋君拿着折的刀把就走了。我看见付某某1肚子、后背都出血了。后来我感觉到我后背湿了,才知道我后背也被扎坏了。宋君把自己家的葱皮子倒在徐某某家院外的路上了,付某某1管理阳光明苑物业,付某某1不让倒葱皮子,因为这事吵吵了,宋君用刀扎的我们。宋君用一把木把尖刀,刀一共大约二十公分长。付某某1户口上名字叫付某某。14.被告人宋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25日下午,因为葱皮子存放位置事宜与付某某1、付某某1媳妇发生口角,付某某1媳妇把我脖子挠坏了,我把她抡倒了,付某某1拿砖头子照我头上扣一下。我到我家大门西侧杨树枝子垛处拿出一把木把尖刀,回到徐某某家门口,照付某某1肚子捅了一刀。我拿刀奔付某某1媳妇去,用刀捅付某某1媳妇后背一下。有人把我扑倒了,把我手里的尖刀掰折了,我手里只剩下刀把。后来我到派出所投案了。用的是一把木把尖刀,刀刃大约10厘米。尖刀是我干活放在我家门外树枝底下了,当时我整树枝用了。刀让大伙掰折了,我手里只剩下刀把了,刀把我扔到我家厨房的泔水桶了。1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黑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30号、31号,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左腰背部损伤致左侧液气胸,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付某某左腹部、腰背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1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7.被告人宋君的辨认笔录,证实扣押在案的尖刀经被告人宋君辨认,系其使用刺伤付某某、杨某某的作案刀具。18.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宋君与被害人付某某、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完毕,同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付某某用砖头击打被告人宋君的行为确有不当,但这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且被告人和辩护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辩护意见的合法合理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临时起意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等辩护,经查,该几点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宋君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宋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美娜审 判 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