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国强与周友龙、许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强,周友龙,许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930号原告:袁国强,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龙,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月英,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袁国强与被告周友龙、许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