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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友刚与张锦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友刚,张锦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621号原告:汪友刚,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波,福建扬和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锦国,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居委会荔城北路三信城市家园信和轩0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943838。主要负责人:胡文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汪友刚诉与被告张锦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汪友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汪友刚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汪友刚负担。审判员  杨昌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振坦速录员  陈佳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