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亮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亮辉,胡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干县京恵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亮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胡玲,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亮辉、胡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亮辉、胡玲的银行存款33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亮辉、胡玲银行存款3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