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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潘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南义乡鹿鸣谷生态园区。法定代表人:戴裴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宗,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佰亮,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彰,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城镇居民。上诉人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潘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潘彰为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用车服务的证据有待补强,潘彰一审提交了甘肃中民宝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沈新证言及王恩智调查笔录,甘肃中民宝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证明潘彰2013年提供劳务及车辆服务期限及具体数额,沈新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822号案件中提供证言证明事项与在本案中提供的证言证明事项矛盾,王恩智证明2013年前沈新到林场时潘彰开的车,其他事宜不清楚,潘彰向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间、期限和提拱车辆服务费用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县人民法院重审。甘肃子午岭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彦高审判员  郭立品审判员  常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亦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