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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俞琴芳、李复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琴芳,李复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6794号申请执行人俞琴芳,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李复旦,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俞琴芳与被告李复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1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琴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复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琴芳未实现债权15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79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忠东审判员  何 倩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