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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梁春风被处罚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265号移送执行部门: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单位: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春风。被执行人:梁春风,男,汉族,1970年11月生,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5831970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制作的(2016)黔2327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梁春风罚金一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春风、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即被执行单位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梁春风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春风、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梁春风、贵州省册亨县闽商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后,本院将继续执行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