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亚琳与朱江、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琳,朱江,杨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7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琳,女。被执行人朱江,男。被执行人杨鹏飞,男。申请执行人张亚琳与被执行人朱江、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亚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江、杨鹏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朱江、杨鹏飞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鹏飞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22幢1单元1401室房产一套(合同号:Y10103093,预售许可证号:2010128),现因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杨鹏飞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22幢1单元1401室房产(合同号:Y10103093,预售许可证号:2010128),现需解封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鹏飞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22幢1单元1401室房产一套(合同号:Y10103093,预售许可证号:201012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