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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任松国、许丽等与苏振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国,许丽,苏振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770号原告:任松国,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鲁山县。原告:许丽,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鲁山县。被告:苏振五,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任松国、许丽与被告苏振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任松国、许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松国、许丽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国、许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松国、许丽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