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任松国、许丽等与苏振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国,许丽,苏振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770号原告:任松国,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鲁山县。原告:许丽,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鲁山县。被告:苏振五,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任松国、许丽与被告苏振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任松国、许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松国、许丽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国、许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松国、许丽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