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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福东与苏艳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东,苏艳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688号原告:王福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艳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蔡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福东与被告苏艳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王福东负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