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福文、林树斌与吉林银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文,林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940号申请人执行人郭福文,男1962年2月5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林树斌,男,1973年10月8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鹏舞审判员 路晓东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