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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明龙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龙,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云05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龙,男,1985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朱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明龙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555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预期债权等待实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新 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