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炳全与易一清、陈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全,易一清,陈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133号原告:陈炳全,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兴生,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仙,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一清,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一芳,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炳全与被告易一清、陈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全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炳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炳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0元,由陈炳全负担。审 判 长 陈 金 友人民陪审员 陈 方 度人民陪审员 陈 正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