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秀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秀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203号原告: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伦,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丽晶,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段秀娜,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秀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中县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