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赵集轮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3206号原告:陈某,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李某1,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李某2,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某3,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赵集轮窑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宁老庄镇赵集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8728034R。法定代表人:曹解民,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赵集轮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