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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赵集轮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3206号原告:陈某,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李某1,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李某2,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某3,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赵集轮窑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宁老庄镇赵集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8728034R。法定代表人:曹解民,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赵集轮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