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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189号之一原告:李淑萍,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榜栓,总经理。原告李淑萍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本案中,因原告死亡后至今未有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571元,全部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