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189号之一原告:李淑萍,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榜栓,总经理。原告李淑萍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本案中,因原告死亡后至今未有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571元,全部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