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石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杜福林,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石新平,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关注公众号“”